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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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