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