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