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对用餐人数较少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纳入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具体人数范围等监督管理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