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