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