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