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