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执行标准;

材质和类别;

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