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执行标准;
材质和类别;
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