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