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卫生部公告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包括进口食品相关产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