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