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