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