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