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