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