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