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