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