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