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