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