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