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