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