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