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