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