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