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