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