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