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