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