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