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