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