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