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