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