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