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