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