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