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