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