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百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