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