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